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贵州省助学贷款政策,规范全校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贵州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贷款银行是指为我校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县资助中心是指经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借款学生是指我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做好借款学生的申请受理准备、回执录入、毕业确认及贷后管理等工作,建立专门的学生贷款管理档案,并分年度建档管理。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应当设立由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准备工作,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二)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
(三)及时完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既要重视金融知识宣传,又要加强自立自强教育,不断提高大学生的责任意识、感恩意识、守信意识、自强成才意识,帮助学生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思想道德观念。
第四章 贷款政策与管理
第七条贷款对象及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申办程序
(一)每年6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本校有续贷需求的借款学生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并完成审核工作。
借款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否则将无法提交续贷申请。
(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每年7月初开始向家庭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仅新生);
3、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校生);
4、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户口薄原件、《申请表》原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上填写、导出并由学生签字)。
(三)每年9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回执录入工作。借款学生须将《受理证明》(以班级为单位)提交到资助中心,由经办老师录入回执,回执录入截止时间为申请当年10月10日。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贷款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九条贷款金额与发放
借款学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
开发银行委托支付宝公司为借款学生建立个人支付宝账号(新浪邮箱格式),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开发银行分行通过支付宝公司将助学贷款划至借款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公司按照回执上的欠缴费用金额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学校账户,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在高校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的贷款资金留在借款学生个人支付宝账号中,可用于借款学生支付生活费。
第五章 合同变更
第十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更高学位的借款学生,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到县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以及还款计划变更。由县资助中心经办人审核同意后,县级资助中心负责人复核并提交到开发银行有关分行核准。
第十一条借款学生因休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的,借款学生或者共同借款人应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有关的合同变更。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及时准确的做好借款学生信息维护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各二级学院对借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贷款回收
第十四条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做好贷款学生离校前毕业确认工作,及时更新有关工作单位、联系信息。
在借款学生毕业后,各二级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定期督促其登录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联系方式,查看还款计划,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应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毕业借款学生应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资金存入个人支付宝账号(新浪邮箱格式),支付宝公司根据学生借款合同定时扣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安学院通〔2014〕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