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学院发〔2019〕26 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
第三条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考核合格,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结业证换发毕业证者除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95%,或所有课程平均成绩 75 分以上(含 75 分)。
4.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一级(含一级)及以上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层次考试;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二级(含二级)及以上水平,或获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初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5.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 350 分(艺体类学生 300分)及以上,或至少参加三次以上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通过学校组织相应层次考试;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 425 分及以上,或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45分及以上,或专业英语八级考试分数达40分及以上。其他语种外语专业参照执行。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所修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育教学环节等课程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人文社科类补考达 7 门次(含)、理工农学类补考达 8 门次(含);“专升本”毕业生人文社科类补考达 4 门次(含)、理工农学类补考达 5 门次(含)。
2.受过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作弊者。
第六条因未达到第四条第3 款要求者,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当期收录期刊)及以上期刊正刊以第一作者并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 1 篇(含)以上学术论文(与本专业知识密切相关),并通过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组织的答辩者(由校学位办指定答辩专家)。
2.获得发明专利(署名前二)或实用新型专利(署名第一)相应成果,并通过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组织的答辩者。
3.考取本专业硕士研究生者(提供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4.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或科研项目者。
5.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专业竞赛,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不分排名)、国家级三等奖(排名前三)、省级一等奖(排名前三)、省级二等奖(排名前二)、省级三等奖(排名第一)。
6.体育、艺术类专业毕业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文体活动比赛获奖(包括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省大学生运动会前六名、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艺术作品展评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7.其他能够说明学生初步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情况,申请授予学位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因未达到第四条第4、5 款要求者,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1.响应国家号召,根据学校安排,经挑选合格作为大学生兵源应征入伍者。
2.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其级别达到中级及以上,且职业资格证书的颁证机构是省部级及以上行业和部门者。
第八条因第五条第1 款不授予学位者,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放宽要求,但总计不超过 3 门次。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1.创新创业类竞赛活动。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可放宽 1 门次要求。
2.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类。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可放宽 1 门次要求;获国家级发明专利且排名前三可放宽 1 门次要求。
3.发表论文、作品等类别。以第一作者且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与补考课程密切相关的核心期刊论文,并通过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组织的答辩(由校学位办指定答辩专家),可放宽 1 门次要求。
4.文体活动或其他技能竞赛类。获省(部)级(含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民委等举办的赛事)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可放宽 1 门次要求。
5.社会实践活动。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可放宽 1 门次要求。
第九条因第五条第2 款和第 3 款不授予学位者,若在学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授予学士学位之日前已解除处分,且影响期满后未发生新的违纪事实、未受到新的处分,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因未达到第五条要求,或因第六条而不授予学位者,若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产生重大影响,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认定并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逐一审核申请人的条件,将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位办对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办提交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讨论审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学校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对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告知理由。
5.因各种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名单公布之后的 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6.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学位证书,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信息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和国家学位信息备案系统平台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年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学校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实施意见,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自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之日起证书生效。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如有损坏、丢失等,学校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经学校核实后,可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学位办批准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十四条学生提供的各类体现能力和水平的材料,申请学位时,只能作为符合某一条款的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五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中,要坚持标准,公正合理,严肃认真。对有各种舞弊和其他违纪行为的学生,一经发现,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其申请资格或取消已授学位;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学院 2020 届及以后本科毕业生适用于本办法,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安学院发〔2017〕21号)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