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0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自立,没有铺张浪费、追求奢侈的行为。

(六)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在同等条件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城镇低保户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优先予以考虑。

(七)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名额分配及资助标准

(一)名额分配:

1、各二级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以及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数、贫困生比重等因素确定。

2、各二级学院根据所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贫困程度、不同专业等因素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次和名额。

(二)资助标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人每年人民币38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人民币33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人每年人民币2800元。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院全日制在读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接受师生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

第六条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选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具体评选评审程序为:

1、学校下达评审通知。每学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省资助办的有关通知,拟发我校国家助学金评选评审工作的通知。

2、学生申请,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各班级做好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后,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由班级收集交至所在二级学院汇总。

3、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评选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及学生个人申请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材料组织评审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天的校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同一学年同一学生不能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助学金每年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两次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等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四)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宣传和教育工作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国家、省市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资助育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学生资助完成学业。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安学院通〔2014〕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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